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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发布日期:2016-06-25    作者:邓世运律师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等一等”、“到开庭了再请律师辩护”,这是一些家属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一等”的做法将会错过辩护的黄金时间,直接后果是不仅丧失最快、最易解决问题的机会,还可能会给后续辩护增加难度和不确定。

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一般的案件最长是14日,具有三种法定情形的案件最长是37日,贪污贿赂渎职等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最长是17日。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在37日内转逮捕,故本文中的辩护黄金时间以37日为例)。
之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限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7日)是辩护的黄金时间,主要是从“捞人”的角度而言的,换言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最快、最易实现“放人”效果的辩护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长时间(超过37日)羁押,必须在37日内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司法实践和辩护经验看,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捞人”最为有效的一种辩护策略。

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提请批捕时收集的证据与逮捕对证据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这是做“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式辩护的基础。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其它渠道了解相关情况,预测到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的薄弱之处,进而向检察院提出有质量的“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
在没有有效辩护的情况下,证据的薄弱之处很可能会被忽略,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当事人一旦被逮捕,就会长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出来的可能性将变得非常小。更可怕的是,一旦介入某些人为因素,将可能导致原本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直接增加后期辩护的难度和不确定,笔者近期接手的一起诈骗案件就出现了这种状况。
笔者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处于一审阶段。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笔者发现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根本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但当时当事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同案犯归案,该同案犯为了能取保候审,避重就轻,出具了对该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证言,导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不仅当事人被长期羁押(从刑拘到一审就长达一年多),也给后续辩护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不仅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也是罪轻辩护的黄金时间。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会有效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被追诉、提示公安机关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有效避免案件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作为当事人及家属,应该把握住辩护的黄金时间,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刑事拘留之日起,及时寻求有效辩护;作为接受委托的律师,更加应该重视黄金时间的辩护。至于如何在辩护的黄金时间内实现有效辩护,笔者将会另文分享自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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