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2016.3.1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蒋彩侠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处理作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法〔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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