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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石凌君律师

内容摘要:诉讼离婚之前,就已经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书,那么在诉讼离婚时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呢?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李某某和王某某经人相识,并于1992年12月1日举办婚礼,随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8月11日,李某某和王某某在城关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自长子出生后,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2009年,李某某欲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但在亲友的劝说下,李某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此后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无好转,双方争吵感情破裂。2010年7月,李某某诉至法院王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意见分歧:
  对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如下:
  意见一认为:李某某与王某某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见二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情况是李某某与王某某未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缺乏前提基础而没有约束力。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离婚协议既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又涉及有关财产分割、子女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承担、探视权等,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余某某与刘某某在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地让步。《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地是,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最后人民法院也可照此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形并不表明协议对于离婚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恰恰能说明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处理夫妻财产时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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