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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封存

发布日期:2015-12-15    作者:崔鸿雁律师

笔者最近接触了一个苦恼的客户,他于1994年在未满18周岁时候和小伙伴一时糊涂盗窃自行车构成了犯罪,被判处缓刑。后来他幡然醒悟决定要积极向上好好生活,由于有犯罪记录他不能去外企打工也不能去正式单位应聘,所以他只能选择自己创业,他离开户籍所在地上海去往成都打拼,多年后也算是事业有成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直到2015年全家决定移民新西兰,这时问题却出现了,移民提交材料之一是无犯罪记录证明,但由于年少的盗窃案底,公安机关打印出来的还是有犯罪记录的证明。他在上海四处奔走却无力解决,他说:“从1994年到2015年已经21年过去了,我为自己小时候的过错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惩罚了这么多年,看来这是一辈子的包袱了。”
由此笔者查询了网络,发现自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后至今已经有许多地方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比如古交市,福建龙海市,枞阳市等等,但是上海却没有颁布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的具体法律文件。所以相关部门没有确定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具体工作的安排,因为之前的案卷很多不是电脑存储,查找不方便,统一查找封存也是一个庞大的工作量。所以造成目前电脑系统不能将之前的犯罪记录直接打印出来。
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已经有明确规定,那么为符合条件的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是有法可依的。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的窗口人员都认为这是不可能做到的,电脑里面明明有犯罪记录,你硬让我出具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谁能承担如此责任啊?
笔者刚开始着手做这件事的时候,公安的人都认为疯了,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是经过笔者不懈的努力,历经两个月,上海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请示终于答应为当事人出具手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手写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实也算是一个办法,至少公安机关不会给其他人随便开犯罪记录证明,均要求本人到场才可以出具,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隐私。
笔者认为如果不出台相应的细则,那么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就无法可依,无法对新刑诉法出台以前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统一封存。所以我们只可以解决个案,类似的普遍情况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来推动上海出台相应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来明确可以对新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封存,这将解决数以万计人的犯罪记录问题,让他们卸下精神包袱感到司法的温暖,也有助于他们相信社会的美好不会自暴自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以下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国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以及犯罪记录查询制度,这个规定也是对《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一个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刑诉法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封存,我们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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