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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参加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邓世运律师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增加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有助于破解涉贪官员以“走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或外逃,给办案人员留下的难题。
同时,没收涉案财产,也可能会牵涉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合法利益。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主要围绕了两个焦点展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2、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律师参加此类案件,在案件实体的处理上,也是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已经死亡,这一事实在程序中一般不会引发争议,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
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犯罪案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这一问题的认定,和刑事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认定,是一样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律师担任的是类似于辩护人的角色。
2、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没收的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在这一问题上,律师要做的就是审查检察院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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