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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营业单位登记及年检(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营业单位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可将相同的文件合并为一份。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组建单位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名称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名称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所属法人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隶属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场所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营业场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后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4)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负责人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资金数额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营业期限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隶属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隶属法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隶属公司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每户 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 10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年度检验费50元。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
    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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