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联系和区别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情鉴定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由法医负责鉴定。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伤残评定:是指在治疗结束,病情稳定后,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有资格的医院负责。
在故意伤害案报警处理后,会针对故意伤害案中当事人的受伤情况进行一次鉴定,主要是区分轻微伤,轻伤或是重伤,做为民事治安刑事立案的处理依据。一般轻微伤只做为民事治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可对双方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不成可进行治安处罚,其民事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而轻伤以上则做为刑事案件立案,但也可以进行双方的民事调解,以把是否赔偿得到谅解做为量刑时的要素。不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不妨碍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
3、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委托进行鉴定,有时是内部机构有时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而伤残鉴定不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
一般在有明显伤害的情况下,派出所都会告知是否同意进行伤情鉴定,以追究责任。那这时一般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和解的情况下,一般要要求进行伤情鉴定。至于伤残鉴定这时一般还不会涉及,而且一般受伤不是很重,或纠纷有可能到法院解决时,一般不用着急做鉴定。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一般要根据受伤的不同情况来选择时间进行鉴定。但最好是及时进行鉴定,因为在医疗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是有许多的较轻的伤害会恢复很快,到时会对鉴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也是因为有可能对方会受伤鉴定相隔时间太长而提出异议。
而伤残鉴定一般是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一般有住院病历等原始资料,只要保存好这些资料,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时间进行鉴定。
四、法律链接及其他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在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中,一般只是客观的对受伤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但并不是对双方当事人行为与受伤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也就是说,受伤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否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并不是伤情鉴定可以决定的。比如受害人的手部受伤是因为在打击当事人过程中不小心自伤的,这就与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当事人而言该鉴定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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