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邹超律师
( )鑫非诉字第 号
甲方:
乙方: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因 需要进行见证,特委托乙方办理,经过双方协商,就有关乙方受托事项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办理本合同见证事项。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见证事项为:
。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委托期限见《见证委托书》。
四、根据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律师见证费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见证费的,本合同即自动终止或乙方不向甲方出具见证书。
五、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见证事项的有关内容,向乙方提供与见证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见证事项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在办理见证事务时,甲方需配合乙方就本合同所见证事项制作询问笔录。
七、乙方对单位委托人使用的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作审查。甲方履行或使用见证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以及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在收到甲方缴纳见证费用之后内,对甲方所委托的事项进行见证,并向甲方出具见证书。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出具见证书 或受托事项完成时止。
十、本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见证事项提前终结,或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方: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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