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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时效告“东家” 要回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倪晓敏律师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员工超过了仲裁申请一年时效限制,不应支付双倍工资。10月2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并指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在向劳动仲裁申请的同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受仲裁一年时效限制。
  郭先生到铁西区一家公司工作,一个月后转为正式职工,工资每月1000元。四个月后,公司与郭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为郭先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去年,郭先生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但未被受理。郭先生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公司支付给郭先生未签合同四个多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8000余元。公司不服判决,认为郭先生请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请一年时效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此案争议焦点是郭先生的双倍工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期,双倍工资是否受劳动争议纠纷普通的一年仲裁时效限制,还是应按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对于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虽然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但由于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是不能、也不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因此,劳动者提出双倍工资请求在向劳动仲裁申请的同时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其请求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是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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