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陈亮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甲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10日,乙因购买房屋资金困难向其借款20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乙特委托奉贤合同律师陈亮代理该案。
奉贤合同律师陈亮代理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从钱款交付给债务人之日起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甲是否实际向乙支付20万元。乙否认收到20万元,则由此产生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甲来承担,甲仅有一张借条,并无资金交付的证据。甲仅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后庭审中,证人与甲系亲属关系,且证人前后陈述并不一致,矛盾较多,其证言不应被采信。综上,甲并无证据证实20万元已实际交付经乙。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奉贤合同律师陈亮办案感悟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涉及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金额,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出借人如需出借大笔金额,最好要订立内容具体的借款合同,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谨慎采用现金交付。如确需使用现金交付的,最好邀请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交付事实,并请其在载明已交付事实的书面凭证中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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