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或醉驾肇事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赔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延敏军律师
标签: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2009年,栾某无证酒后驾驶,致崔某车辆损失,经鉴定,车损价值及鉴定费、施救费共4万余元。崔某诉请栾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依其与投保人缔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性质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而制定,该条例就保险公司上述合同责任所作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冲突。根据该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崔某就其财产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诉请。
实务要点: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他字第6号答复意见,见《无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崔志霞、栾瑞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邱明、郭魏,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01/4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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