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卓某、卓某某、卓某齐民间借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黄文坚律师
黄某某诉卓某、卓某某、卓某齐民间借贷一案,黄律师代理原告黄某某胜诉。
原告与杨某某系好姐妹。2012年7月21日杨某某以经营鱼塘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5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元整(55600元)。2013年年底,杨某某因病去世。
但上述借款发生在杨某某与卓某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卓某齐应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卓某、卓某某系卓某齐及杨某某的婚生儿子,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该两被告应当在其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卓某齐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卓某、卓某某在继承杨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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