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某诉Y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创)
发布日期:2014-09-17 作者:沈英华律师
X某诉Y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创)
X女与Y男2008年1月份登记结婚,当年十月生一女儿,次年10月即登记离婚。由于离婚时女儿未满周岁,依照双方离婚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协议业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X女已经再婚,X女与Y男的生活环境均发生变化,遂与Y男协商变更女儿抚养关系,双方达成了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有关部门不予认可。
X女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或调解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法院立案后半个月内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1、婚生女儿由Y男抚养,X女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2、其他无异议。双方已经签收了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女儿抚养关系变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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