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泄漏爆炸,燃气公司不能免责
发布日期:2014-09-17 作者:赵永泉律师
2013年1月2日,居住在昆明市水岸枫林小区的胡XX家发生了骇人听闻的管道煤气爆炸事件。当天上午8时,胡XX起床上卫生间,两三分钟的时间便感到头昏、站不起来,出现呕吐的症状。扶着门框准备离开卫生间关灯时,突然卫生间里发生爆炸。胡被炸到卫生间门对面的墙上,并反弹到墙所对的衣柜上,瞬间胡的头发、背部着蓝色火焰。同时,一股火焰穿过卧室的蚊帐冲向卧室的窗子,此时,3岁零9个月的儿子还睡在床上,被爆炸吓得发不出声音。家人立即拨打“120、119”。消防官兵赶到立即疏散整个单元住户,并将胡抬出家,放在小区草坪上,胡的头发也因爆炸而烧焦了,背部衣服被烧坏,双手不能动,感觉火烧着疼,双脚无力站起来。儿子连衣服、袜子都来不及穿,用被子包裹着抱出家门。家中卫生间屋顶被炸烂,卫生间、卧室的三道实木门及两道窗子、浴霸、浴室玻璃隔断被炸坏,卫生间里的毛巾、衣物被烧焦,卧室蚊帐被烧烂,一地都是碎玻璃、碎木块,墙面也被损坏。
在“119”进行疏散时才发现,邻居李XX和她母亲也因煤气泄漏而中毒,她母亲因煤气中毒昏迷。
此事引起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春城晚报》、《都市时报》、昆明电视台《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云南网、搜狐网等新闻媒体,就此次意外煤气泄漏引爆伤人事件进行了跟踪报到。
二 人财两损,交涉不通
事故发生后,胡XX被“120”送往昆医附二院烧伤科接受治疗,后又到延安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1、煤气爆炸火焰烧伤面部、双手;2、一养化碳中毒及缺氧性脑病。司法鉴定结果为轻伤。胡XX也因此一直不能上班,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为保护现场待查,全家人另租房住,孩子也因租赁物离家远而另找幼儿园上。胡XX及亲属曾多次向燃气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及时调查处理,让自己早日恢复正常生活。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派人来看望过胡XX及现场,但就责任问题一再推诿搪塞。
政府有关部门也是推诿搪塞。等到2013年的春节前一周,也不见那个单位来过问此事。
胡XX及亲属只得拨打12350安全生产和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情况后,2月5日,市监局与住建局分别才约请胡XX及亲属与燃气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中市安监局的负责人指出燃气公司应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处理。在社会舆论、新闻报道的压力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评督导下,燃气公司才正视事实,承认此次煤气爆炸的原因是胡XX住房室外的煤气管道因地基下沉,管道拉裂后煤气泄漏,没有及时封住和清除,泄漏的煤气经过土壤渗透到下水道泄漏到胡家,当密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关灯引发爆炸和燃烧。同意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但燃气公司仅赔偿了财产损失,对胡XX的人身损失及其它损失一再借故拖延,双方又经6次协商,均因燃气公司傲慢的态度,漠视用户的权利而未果。
胡XX在万般无奈之下,只有向颐高律师事务所求助。
三、燃气公司到底有无责任?
颐高律师事务所接受胡XX的委托后,指派赵永泉、龚雪菊担任此案的代理人,赵晓瑞、夏晴昱协助。
接手案件后,律师立即到消防部门生产安全等部门了解有关事故情况及性质的认定情况。律师分析后认为:被告作为经营高度危险产品的国有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有关煤气安全生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公众和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供应至原告所住小区的煤气管道泄漏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是导致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管什么性质,企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3年8月,胡XX一纸诉状,将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西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四 燃气公司一再推卸,受害人据理抗争
庭审中,燃气公司一再推卸责任,强调此次事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燃气公司一再以地基沉降系自然灾害,可以免除责任为由进行狡辩。受害人和代理人据理抗争。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赵永泉、龚雪菊律师当庭提出:一、本案中的煤气爆炸事故,属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二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是:1、被告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漠视用户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疏于管理,是造成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2013年1月2日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被告举不出证据证明不可抗力。3、不存在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
五、燃气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基本采纳了受害方代理人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胡XX的主要诉讼请求,由燃气公司赔偿胡蓉医疗费等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25767.13元。但是对原告主张的头发损失费、租房费没有支持,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赔偿数额,胡XX本来可以再争取的,但鉴于一年来的悲惨遭遇,再加上与燃气公司抗争维权过程的艰辛,胡XX及家属感到疲惫不堪,就没有上诉了。
2013年12月10日,胡XX领到了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款。胡XX的丈夫感概地说:“像我们这样,夫妻双方都是处级干部,受损后维权都还这么难,可见一般老百姓依法维权之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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