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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4-09-15    作者:倪晓敏律师
           案例一: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熊某在某滑雪场高级道滑雪时,因失控导致其撞到山体,并造成骨折。熊某以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滑雪场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滑雪场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因此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熊某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滑雪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倪晓敏律师释法:

  近年来,滑雪运动在中国悄然兴起,滑雪爱好者人数增长迅速,节假日期间,不少滑雪场生意火爆,但是因滑雪出现的伤害事故而诉至法院的纠纷逐年增长,其中几乎都涉及到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滑雪运动具有速度快、操作难度大的特性,作为滑雪场来讲,保持合格的滑雪场地、保障防护网等设施的完善与安全可靠、不安全因素的提醒告知义务等应是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本案中滑雪场虽然为避免滑雪者发生危险,已经在雪道两侧加装安全防护网,但其设置的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该部分的山体岩石仍有可能与滑雪者身体直接接触,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熊某损害的发生,因此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熊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其选择高级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滑雪场的民事责任,法律上称之为过失相抵规则,这也提醒滑雪爱好者要根据自身水平选择合适的滑雪道,否则造成自己和他人损伤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第三人侵权,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回放:

  2012年2月,康某、刘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康某不慎摔倒,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自行穿戴雪板,该迂回站的顶部边缘仅放置了警示桶。此时刘某已从雪道顶端滑下三个来回,并且也注意到了警示桶的存在,但其在第四次滑下来的过程中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时撞上警示桶后将康某撞伤。康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滑雪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滑雪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倪晓敏律师释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滑雪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碰撞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注意到了警示桶的存在,任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结果将康某撞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刘某在滑雪时将康某撞伤,也有滑雪场的责任,虽然滑雪场在滑雪道拖牵迂回站处设置了警示桶,但是该警示桶显然未能对滑雪者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因此作为安全管理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滑雪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滑雪场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刘某进行追偿。因为在本案中,康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刘某碰撞造成的,滑雪场与刘某之间并无共同过错,滑雪场的警示桶虽然未对康某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但是对刘某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刘某不会因为滑雪场对康某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充分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刘某需要承担实质上的全部责任。这也提醒滑雪场,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滑雪者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滑雪者也要遵守滑雪规则,注意场地内警示标志,量力而行,以免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

            案例三:滑雪场无过错

  案件回放:

  吴某于2011年2月15日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在滑雪过程中摔倒受伤,共造成各类损失约10万元。吴某以雪道设计存在缺陷,且滑雪场未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没有告知中级道中有“猫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场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考虑到吴某在滑雪场受伤较重,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滑雪场补偿吴某各类损失2万元。

  倪晓敏律师释法:

  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能遇见到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如滑雪场证明己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没有过错,无需对游客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吴某是作为滑雪场的消费者在滑雪过程中受伤,且损失较大。在吴某没有购买保险且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完全由吴某一人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因此适用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包括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地位等,其适用前提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滑雪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损伤,则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这也提醒市民在滑雪时,应严格遵守滑雪场规定,安全第一。

  倪晓敏律师提醒:

  以上案例只是滑雪的常见纠纷。市民在进行滑雪前应当主动了解该项运动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如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滑雪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掌握基本滑雪技巧,并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受伤后要妥善保管门票等票据,如有条件,应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雪场的状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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