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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小区内滑倒受伤 法院判物业赔1.2万元

发布日期:2014-09-14    作者:党鹏律师
保姆小区内滑倒受伤 法院判物业赔1.2万元2014-09-12 16:13: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易晖)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保姆彭某某在小区内不慎滑倒受伤,状告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获赔1.2万元。

  保姆滑倒受伤,住院29天

  彭某某受市妇幼保健院母婴服务中心指派,为居住在金泰小区的业主提供母婴家政服务。彭某某在提供服务期间,于2013年5月27日下午4时左右,同该业主家人带着婴儿外出洗澡。当彭某某行走至该楼房的车库楼梯间时,由于踩到附在楼梯踏步上的白色液体胶而滑倒受伤。

  当日,彭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内外踝骨折,住院治疗29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物业拒绝赔偿,诉至法院

  彭某某受伤后,认为是由于金河公司在从事金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疏于管理、怠于清洁楼梯障碍物所造成的,该公司应对彭某某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金河公司认为,彭某某的伤是其不小心踩在乳胶漆而滑倒的,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发地乳胶漆系另一业主所遗留;因此,彭某某自己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彭某某在与金河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向雁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河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害赔偿费共计127243.31元。

  法院开庭审理,物业应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彭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其摔伤,故彭某某自己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金河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虽然每天都定期对该楼道进行清理,但在楼道遗留有白色乳胶时,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清理,亦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金河公司对该事故承担1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彭某某损失124236.31元。金河公司按照10%的责任划分,该院日前作出判决:金河公司赔偿彭庆雁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242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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