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董补民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委托谁为代理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由决定,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与法定代理相比,委托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
第二,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量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委托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委托的事项;
第三,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第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
不能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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