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解困遭赖账 遗霜上诉讨公道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董补民律师
[案情介绍]
本是古道热肠,换来的却是家破人亡。重义气的樊某在对朋友徐某全力相助时,怎么也没想到,他的热心举动会为自己的家庭埋下苦果。6月23日,人民法院审结了樊某妻子安某诉徐某借款纠纷案,判决徐某偿还安某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
樊某与徐某本是交往多年的朋友。1996年,徐某因自己经营的养殖厂急需资金,向樊某求助。经济并不宽裕的樊某家中并没有积蓄,但眼看多年的朋友遇到难处,樊某决定一定要帮这个忙。他不顾妻子的反对,将家中的房产抵押给了许昌市区一家典当行,从典当行贷款3万元,借给了徐某。当时徐某感激涕零,表示一定按期偿还。后来,因经营不善,养殖厂倒闭,徐某再也没提过还钱之事。因一直还不上钱,典当行于1998年将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樊某偿还典当行3万元借款及利息。看到自己的一片热心换来的却是债务缠身,而徐某又无能力还钱,樊某又气又悔一病不起,于2000年4月撒手人寰,把这堆债务留给了妻子安某。为偿还欠款,安某几近倾家荡产。2006年2月,经安某多次催要,徐某给安某出具借条一张。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案情结果]
安某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6月23日,人民法院审结了樊某妻子安某诉徐某借款纠纷案,判决徐某偿还安某借款本金三万元及利息。
[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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