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中,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郭强律师
2011年被告震鑫公司(匿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萧某购买钢材,采取送货上门、货到付款的方式。被告赵某、钱某、孙某均为震鑫公司员工。后,萧某将货物送至震鑫公司,在进行过磅称重时,赵某发现货物少了3吨,于是和萧某发生争执并拒绝付款。萧某见生意无法做成,准备离开,但赵某因着急要货便指使钱某、孙某上车卸货,萧某上车阻止,三人发生争执。钱某用撬棍强行卸钢材,导致萧某随钢材一起掉落在地,大腿被刚才砸中。
后,经医院治疗即司法鉴定所鉴定,萧某构成重伤,5级伤残;赵某、孙某、钱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萧某向赵某、孙某、钱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官意见】
萧某受伤后,因受伤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相关费用。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费等费用。原则上不得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律师意见】
现代社会是和谐社会,讲究公平和平等。当事人一方因受到刑事处罚而在法律上回避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有违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对于普通家庭,一人因他人违法侵权而导致死亡或伤残,在没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情况下,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并不多,因为赔偿数额中包括了:丧葬费、残疾器具辅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都是由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严格而说,这并不是一种赔偿数额,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数额。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在感情和实际生活上都是难以接受的,容易造成社会生活的不稳定性。
在法律层面,《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155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造成残疾或死亡的,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能按照原则性推定来剥夺权利人受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本案,赵某、孙某、钱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萧某五级伤残,侵权人的行为和被侵权人的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以维护萧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刑事案件中对死刑缓刑执行哪些犯罪应判处限制减刑?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措施?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风险如何承担?
- 原告与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方在离婚过程中是否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优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