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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即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违法也应属于无效协议

发布日期:2014-09-07    作者:高攀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王某(男)与黄某(女)夫妇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的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提出离婚,在庭审中女方则提出男方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同意与其离婚,但男方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问题提出
    本案中的已经男女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之规定,再结合本案中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可知王某与黄某的这份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限制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有悖于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内容关于:“若男方提出离婚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的约定显然是不公平且不对等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之规定,可知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反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彼此的离婚自由,显然该约定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的离婚协议虽然签订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双方签字确认,但因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对等且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离婚自由的规定,所以,王某与黄某签订的这份婚内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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