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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求职被换岗 残疾人起诉平等就业权

发布日期:2014-09-05    作者:倪晓敏律师
  李某是一名视障一级残疾人士,2012年8月参加北京电视台职场节目《就等你来》。节目中,中网在线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录音方面的制作岗位。节目录制后,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后期制作方面的岗位。但最终,李某由于试用期未能完成考核而离职。

  一审中李某称,公司无法提供专门录音性质的岗位,而是将岗位调整为“后期制作”,但后期制作中对视频的要求成分较高。当时他提出自己的眼睛不好,不适合做视频,而且音频是自己的强项,但中网在线不同意调整岗位,其只能无奈答应。入职后,李某从事的主要是视频剪辑和录像带制作。2012年11月27日,中网在线告知其“公司现在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你的眼睛没法完成考核绩效”,要求其当日办理离职手续。最后李某不得不在《离职证明》上签字。李某认为,中网在线公司明知其为视力障碍人士,却将岗位定位为视频后期制作,并最终以无法完成考核为由予以解聘,这不仅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其就业的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网在线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对此,中网在线则称,不是公司故意不给李某提供其所期待的岗位,而是早在录制职场节目前,公司就已将电视部的音频工作外包,由于参加招聘的是集团副总裁,她对此并不知情。为此,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告知此情况,并为其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如果他还愿意继续选择该公司,公司可为其提供其它适合岗位,如客服部;二是如果他不考虑除录音师以外的岗位,则公司可以推荐其到录制节目中为他留灯的第二家企业工作。但李某表示不考虑与录音无关的工作,也只想到该公司的电视部工作。后双方协商,确定李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后期技术制作。李某入职后,考虑到其视力情况,公司不要求其考勤,并安排两位有经验的员工对其进行指导。此外,还大幅降低了考核标准,从普通员工每天完成6-8个视频剪辑工作量降到一天完成1个,最后甚至降低到实习期内只要求完成1个视频剪辑。但即便这样,李某实习期内1个视频剪辑也没有完成,在李某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经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中网在线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对待的问题,李某的社会评价也不会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变低,因此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李某与中网在线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乙方(李某)同意根据甲方(中网在线)的工作需要,在中网电视制作部门,担任“后期技术岗位”工作,乙方须在合同期间按照甲方规定上述职位的岗位职责内容按时按量完成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另外,双方还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并根据试用期的评估结果,确认最终是否正式录用。

  2012年11月27日,李某向中网在线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表,表中辞职理由标记为“身体不好”,李某还手写注明“试用期未满,由于视力原因结束与公司合作。”同日,中网在线向李某出具了“离职证明”,李某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益是求职者与具有相同条件的人相较不因民族、性别、残疾等其它因素而在求职过程中被区别对待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未达本职岗位职业要求离职而主张平等就业权受损,以及中网在线实施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的违法性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近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李某是否自愿改变岗位以及辞职等争议的焦点问题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李某的代理人称,李某是为了保住这个工作才接受了中网在线的调岗安排。事实上,开始工作以来自己一直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更换成与音频制作相关的岗位,而公司有合适的职位却不予提供。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到为其提供过“客服部”的工作,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另外,自己也不是自愿签署的离职申请表,而是在公司的“胁迫”下签的。其称,被上诉人当时已经决定了让上诉人离职,作为劳动者不离职也得离职,劳动者完全是被动的。而且,如果被除名可能对今后找工作有影响,不如自己离职更好。于是上诉人填写了离职申请表。

  中网在线公司则认为,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公司曾提出要给上诉人调整为“客服部”岗位,但对方不同意,而且客服部的工资和目前他的岗位工资是一样的,不存在任何侮辱和歧视。在被问及上诉人辞职的原因时,中网在线公司则表示:公司在各方面都给了上诉人很多帮助,包括找老师教他,可能是对方没有达到考核标准,也可能是视力的问题,上诉人想找其他工作。公司并没有说过要对其进行除名。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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