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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药起诉“退一赔十” 商家辩称自己无过错

发布日期:2014-09-05    作者:倪晓敏律师
     王某到密云某药店购买了8200元的药,经药监局认定,该药为假药,为此,王某将该药店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近日,密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王某诉称,2014年1月2日、3月4日、4月23日,他分别到药店购买了“虫草鹿胎参茸藏鞭王”,总价为8200元。服用后,感觉肚子痛、头晕、呕吐。为此,他找朋友举报到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对被告进行了立案调查,最后认定,该药为假药。王某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应对其进行十倍赔偿,并退回货款,共计90200元。

      药店辩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是涉及“食品”的问题才有可能进行十倍赔偿,而本案中涉案的是“药品”,不应适用该条款。另外,自己在进药时都有合法的手续,亦能提供正规的进货来源,自己在销售上并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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