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误踩钢筋 诉堆放者索赔损失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倪晓敏律师
周女士今年23岁,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上夜班。周女士诉称:2014年7月的一天晚8点左右,她晚上步行去上班,途经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村民王某盖房施工的工地附近,突然被路上的东西扎了脚,仔细一看是自己不小心踩在了钢筋上,致使钢筋插入第一足趾与第二足趾之间。经医院鉴定,钢筋插入足部3-4厘米,造成了左足损伤并伴异物存留。
周女士认为,王某将大量建筑用砖和三根长约15米、直径6毫米的钢筋违规堆放在公共道路通道上,占用通道宽度约1.5米,且未放置相关的提醒标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4800元、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等共计人民币99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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