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离婚男方拒复婚 女方禁止男方探望幼子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倪晓敏律师
黄先生称,我和关女士2009年结婚,2012年9月生育一子小黄,当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关女士抚养,我每月双周周六上午9时接孩子,下午7时前送回关女士处,现关女士拒绝我探视儿子,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我的探望权,每双周周六上午9时接孩子,下午7时前送回关女士处。
关女士称,黄先生在我刚生完孩子后就以购买二套房为由骗我离婚,并承诺复婚。但离婚后黄先生拒绝复婚,并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所以拒绝黄先生探望。
庭审过程中,关女士提交了录音光盘及信件等证据,黄先生也承认双方离婚时为了买房。但关女士并未在法定期间提起撤销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关女士虽提供证据证实离婚目的是买房而非感情破裂,但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不应以此为由中止黄先生探望权。未支付抚养费也并非中止探望的充分理由。遂判决黄先生每月双周周六上午9时自关女士处探望小黄,上午11时前离开。
然而关女士对上述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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