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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李大兴律师
张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2008721日下午,此案在秀英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丈夫违约不承担责任,已经好几个月了没有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出于无奈,张某找到律师事务所,我所一名律师为其代理打官司。但由于搞错了法律关系,提出了不恰当的诉讼请求,致使官司完全败诉,不仅诉讼目的没有达到,而且面临的实际问题一点没有解决。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这个案件有二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小孩抚养纠纷,一层是离婚财产纠纷。由此看来,应该分开打二场官司。于是,我为其拟定了民事起诉状,跟当事人一同到秀英法院立了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略)
被告:(略)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每月600元,直到小孩成年;
          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0710月至判决下达前的小孩抚养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问题专门约定:“女儿张轶(1998421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男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抚养费直接汇至女方指定帐号,直至付到张轶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只依照上述约定支付了20078月、9月份2个月共1200元的抚养费,其他费用一直拖着不给,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小孩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套。
2008721日,此案在秀英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我发表了如下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下面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离婚协议应该得到切实履行。
原、被告已解除夫妻关系,在解除夫妻关系的时候就小孩抚养达成了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只支付了二个月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此后不再支付,以致成讼,对簿公堂。俗话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收是收不回来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诺言。这是我们为人处事的起码道德准则。况且,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自觉地履行协议也是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硬性要求。因此,被告应该切实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二、抚养子女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更进一步地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同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不管离婚与否,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没法割断的,正所谓打断了骨头连着筋,血浓于水。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走遍天下都是没法逃避的。我们为人父母就要承担这份责任,这既是人性的要求,也是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所欠的抚养费应该一次性付清,以后的抚养费应该按月支付。
被告已经拖欠了几个月的抚养费,这笔费用应该一次性付清。至于以后的费用,也要靠被告自觉地履行,不能象现在这样,任意拖欠。正是考虑到被告是工薪阶层,原告没有要求一次性地支付,而是按月支付。这一要求是合情合理的,被告应该以孩子为念,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承担这份作为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者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所签协议应该得到切实履行,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和其女儿的合法权益。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
                                     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此案在法庭上,法官当庭进行调解,双方就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和以前所欠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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