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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5年,被告偷梁换柱,最终还是支付了货款。

发布日期:2014-08-31    作者:漆敏律师
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表见代理纠纷,由于被告的精心策划,使得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院听证后指定省高院再审,长达五年之久,最终圆满解决。
案情:张三(实际已经更名为李四)在修建工程,王五向其供应钢材并与其项目负责人结算,未有张三(实际已经更名为李四)的签章。到期不给形成诉讼,起诉时代理人也确实在信用网站上查询到有张三这个单位,只是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跟营业执照上不一致,为了立案,就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内容起诉,一审时张三(实际已经更名为李四)未来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张三(实际已经更名为李四)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审判决书上也记载被告为张三。
被告上诉,在二审开庭时被告说单位没变,还是张三,只是注册地址变了,法定代表人变了,也跟我们当时起诉时在网上查询的一致,二审法院也就维持原判,按照上诉人说的,二审判决书上上诉人名字还是张三,只是把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变更了一下。
判决生效后,在申请执行时,代理人觉得很奇怪,上诉人还算是比较大的一个企业,怎么会在网上没有网站呢,于是就把当时起诉的营业执照上的编码输入信用网查询单位名称,发现该编码对应的单位已经在起诉前就更名为李四了,经多方查询,被告又用一个关联企业把张三这个名字用了起来,二审上诉的张三就是重新启用的,已经完全不是一审记载的张三了,代理人发现后觉得问题严重,但没有伸张,法院也去强制执行回来了一审张三也就是李四的财产。
上诉人开始在二审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时,没有说一二审主体不一致,再审时也驳回了再审申请。
当申请再审人发现原告已经识别了他们的阴谋,并从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张三也就是李四账上执行了货款后,这时候,老的张三也就是李四和新的张三也就是二审判决上记载的张三同时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这次申请的理由是一审张三和二审张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的张三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一审张三也就是李四没能参加到诉讼,就被法院划扣了货款,因此要求最高院再审,最高院一看,确实一审和二审记载的张三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程序上有问题,于是决定指定省高院再审。
由于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都没有查清一二审是两个主体,要解决本案,唯一的突破口就是张三和李四也就是一审和二审记载的主体混同,才可以克服程序上的问题,否则都将发回重新审理,经过举证质证,和法院调查核实,最终认定张三和李四是主体混同,在铁的事实面前,张三李四和王五最终达成协议,由李四也就是一审判决书上的张三代二审判决书上的新张三支付货款给王五,本案历时五年终于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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