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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邹超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以说,展销会主办者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是基于特定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存在侵权事实,消费者基于侵权事实要求赔偿,而不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2.展销会已经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已满,无法找到销售者或者租赁者,在直接行为人可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亦不能轻易适用替代责任。只有满足以上两个前提条件才可适用第三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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