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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管理条例》第34条;2.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具备下列条件:1.该律师事务所已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2.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责任部门: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办事流程 代表处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处住所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手续。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驻派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的中文译名)驻××(内地城市名)代表处”; 2.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律师事务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每年年检注册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办事地点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方式 0791-6223517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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