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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穆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姚秀秀律师
本律师接受穆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7月1日,本律师受穆某某委托,代理其诉龚某离婚纠纷案。
  2013年7月3日,穆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8月2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1月8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
  2014年4月17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律师出庭。
  2014年6月1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23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二、原告穆某某、龚某婚后共同拥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金雅苑×栋×单元×××室房产归原告穆某某所有。三、原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被告龚某上述房产分割的补偿费46.01万元。四、原告穆某某、被告龚某欠债权人穆件某33万元的婚后共同债务,由原告穆某某和被告龚某共同偿还。五、原告穆某某、被告龚某欠债权人龚某某4万元的婚后共同债务,由原告穆某某和被告龚某共同偿还。六、原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龚某住房公积金补偿费30396.87元……审判员阳春 书记员项久清……
  2014年6月11日,本律师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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