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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扩建的,如何处理发生的费用?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邹超律师
2011年7月,万某将其所有位于X市兴化路5号三室二厅的房屋一套出租给陈某。双方合同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4000元,于每年7月初预付下年度租金。合同还约定,陈某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征得万某的书面同意,否则万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对房屋的用途约定为员工宿舍。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万某当年租金14000元,并于 2011年7月底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是,陈某并未将房屋用作员工宿舍,而是在未征得万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将房屋重新间隔,改造成9间面积不等的单间,还分别装上了9个电表。陈某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噪声扰民,被周围邻居举报,万某方才得知。万某要求陈某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恢复房屋原状,陈某不同意,表示自己的装修改造行为可以使万某的房屋增值,没有必要恢复原状。双方协商不成,万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停了该房屋的电,致使陈某的装修工程无法继续。2011年10月,陈某把房主万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万某返还陈某租金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补偿。诉讼中,万某反诉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装修造成的房屋损害。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万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未经万某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且在未征得万某的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房屋进行改造,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万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不应支持。双方合同解除的过错在陈某未按约履行合同,而万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陈某要求万某承担违约金,法院不应支持。
     
    邹超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州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毕业;.本律师以诚信稳健、高效务实、严谨务实的执业操守、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践行第一位客户的第一次信赖和重托!
   邹超律师现为大型.知名法律专业服务网站—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从事法律事务10余年,办案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专业高效。
    联系方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邮箱:1324307500@qq.com
    电话:15225062852
    乘车路线:B1.B2.B11.B12.B13.B15.B16.B17.B18.B19到农业东路.
    109路.215.71.218.263.219.568.295.123.75.B25.117.155.156.163.261.218路  到中州大道农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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