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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人写借条,被代写人否认自己有借款意图时债务人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邹超律师
 1.关于代写借条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借款的情况,规范地书写借条,有利于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实践中,书写借条应当载明基本的合同条款,包括借款人姓名、还款期限、借款金额等。
  如果借款人的借条是让别人代写的,必须让借款人自己亲自签名的。因甲借钱由乙代写借据的,代写借据上甲又没有亲自签名,事后发生纠纷时,甲如否认自己借钱的话,债权人向甲信追讨借款的证据效力就有问题了。
  2.借条是公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借款人如果偿还了借款或转写了借条而未能收回原告的借条,那么可能面临再次被追索借款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据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借款人必须证明其还款事实或转写借条的事实。如果无法证明该些事实,就会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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