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黄宏律师
2011年12月4日,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书面《借条》:“今借得王某现金10000(壹万元人民币),用工资卡作抵押(XXXX),此借款人:刘某 担保人:古某 2011年12月4日”。当时刘某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给王某,古某找不到人,也没有身份信息。
二、案件诉讼情况。
借到原告王某的委托后,积极协助王某提供一些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第一诉讼方案是将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古某作为连带还款人进行共同被告来诉讼,但是担保人古某没有基本的身份信息,建议当事人放弃对古某的诉讼,只是对刘某进行诉讼,诉讼中,在原告提供房产作为保全的担保后,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工资卡进行了保全,因被告刘某无法联系上,建议原告王某到被告社区出具刘某长期未在此居住的证明后,进行公告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后,如期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和辩论等,法院很快做出了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对王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也一并要求被告进行支付。现查询到被告刘某的工资卡里面有6000多元的存款。现在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三、案情及法律分析
1、合法的民间借款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被告对所借债务不及时进行偿还,长期不接王某电话,采取躲避,躲债的方式来消极应对。出借人应当采取合法的法律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进行诉讼保全,以利于法院胜诉的生效判决及时执行。更加有利于原告王某能够达到既能够胜诉,又能够拿到所出借的借款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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