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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等63名劳动者与×××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穆卫军律师
陆××等63名劳动者与×××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穆卫军律师发布于 2014年07月09日 14时00分 | 已阅读: 7 | 我要评论(条)
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员工,在被申请人的忽沙图二矿工作,但一直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交纳过任何社会保险。201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原告忽沙图二矿停产,但被申请人既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为申请人另行安排工作,就让申请人停工等待,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停工期间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申请人:陆××等63名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穆卫军,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机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苏XX 郝XX 刘XX
书记员:李X
案由:劳动争议
陆××等63名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1、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见明细表)。
3、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具体见明细表)。
4、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陆××等63名劳动者的仲裁理由:
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员工,在被申请人的忽沙图二矿工作,但一直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交纳过任何社会保险。201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原告忽沙图二矿停产,但被申请人既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为申请人另行安排工作,就让申请人停工等待,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停工期间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为申请人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法依政策为申请人补办、补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被申请人停产放假但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报酬,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请求拒绝履行。
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
陆 ××63名申请人一入职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的概念;被申请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包含在工资中,因此也不存在补交社会保险的概念,另外部分申请人已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有的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63名申请人自动离职,因此经济补偿金也不应支付。但在举证质证阶段,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63名申请人一入职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更不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解除其自身无过错。
穆卫军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关系解除
陆 ××等63名申请人之所以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被申请人停产放假期间不支付申请人工资、不为陆××等63名申请人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停产放假的责任不在陆××等63名申请人、劳动关系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陆××等63名申请人支付工资,最起码也应当支付相当于鄂尔多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使陆××等63名申请人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生存,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陆××等63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仲裁庭裁决陆××等63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二、关于李陆××等63名申请人的工作年限
在被申请人承认与陆××等63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陆××等63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以陆××等63名申请人2013年1月1日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陆××等63名申请人工作年限均不到一年不成立,理由是:
第一,就《劳动合同》本身而言,签合同当时,劳动者仅仅签个字,具体内容都是被申请人在劳动者签完字后填的。
第二,在第一次开庭时,被申请人承认陆××等63名申请人在入职时都有入职登记表,并已记录庭审笔录,并且仲裁委根据被申请人的承认,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明令被申请人提交陆××等63名申请人的入职登记表,可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应当推定陆××等63名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成立。
第三,陆××等63名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证明,在2012年,被申请人就以工资卡的形式,通过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为陆××等63名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事实,据此,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所谓的陆××等63名申请人于2013年1月1日入职的,是典型的在说谎,其隐瞒入职登记表、2013年以前的劳动合同等对其不利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代理人的这种推定完全成立,关于陆××等63名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应当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陆 ××等63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停工期间工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所致,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数额,请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陆××等63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等依法裁决。
四、关于双倍工资
1、 被申请人明确承认陆 ××等63名申请人在入职均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现由被申请人保管,该入职登记表可证明陆××等63名申请人每个人的入职时间,现被申请人拒不按仲裁委的要求提供。另外,陆××等63名申请人在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办工资卡的打款流水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在有关陆××等63名申请人的入职时间的问题在说谎、在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推定陆××等63名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的主张成立。
2、在入职时间推定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与陆××等63名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陆 ××等63名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具体支付数额以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明细表为准。
五、关于五险的办理和缴纳
1、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2、缴费期间:自陆××等63名申请人入职之日起至2013年7月底。
3、刘××等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只缴纳了养老、医疗,其他未缴纳,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付补交,再有养老、医疗虽已缴纳,但是均是个人支付的,因此被申请人对个人支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对待,但是申请人入职时并未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退休前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当给予补交。
经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查明:
陆 ××等63名申请人从2009年开始先后在被申请人处参加工作,并在入职时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停产放假,于是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事由的仲裁申请,经本委合议裁决如下:
1、裁决陆××等63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见附表(略),63人共计80多万元。
4、驳回陆××等63名申请人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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