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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4-07-09    作者:蒲能律师
    李某与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5月在法院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二人10岁的儿子小李,且小李由李某抚养,房屋暂由李某居住。201012月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小李改由刘某抚养。后李某提起诉讼,认为赠与房屋尚未过户,赠与合同并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和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这一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当然,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还需要满足法定要件。根据赠与对象的不同,赠与可以分为动产赠与与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以赠与物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赠与,因为法律对其产权转移有特别规定而与前者有所区别。如本案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相对应,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
但事实上,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必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可以看出,该条对房屋赠与未过户的不同情况在法律上进行了区分,肯定了受赠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本案即属该种情形,李某和刘某赠与房屋后,因为小李当时年纪太小,无法申领身份证,故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事实上赠与房屋一直有小李居住,即赠与房屋在赠与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实际交付。因此,本案中李某和刘某的房屋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随着受赠房屋的实际交付而发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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