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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三方协议”做幌子 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刘德斌律师
 小赵应届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是: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释法
  签了三方协议”,仍应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与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
  因此,三方协议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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