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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甲诉洪乙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员,符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 ,仍然可以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洪甲(由我所律师代理)
被告:洪乙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后于2005年6月5日生一女取名洪丙,洪甲就读幼儿园,洪甲喝完酒回家后,借着酒意闹事,持一瓶汽油泼在正在睡觉的其母及女儿身上和床单上并点燃,致其女儿、母亲分别烧伤致重伤、轻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刑10月后出狱。
被告洪乙回娘家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洪甲于2006年12月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30000元,但洪甲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独资承担该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
一、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洪丙由洪甲抚养,抚养费由洪甲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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