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外用药可通过协商确定扣减比例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周俊岭律师
【点评】本案涉及医保外用药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由,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用药费用不予赔偿,由此引发一些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妥善化解矛盾、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约定尽了明确说明、提示义务,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确属医保外用药的,可由当事人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并按该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此类鉴定往往难度大、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不利于便捷、经济地解决纠纷。赣榆县法院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医保外用药扣减比例的做法,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化解纷争,值得推广。但对于经过协商仍无法确定扣减比例的,对医保外用药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同类医疗标准费用,保险公司仍应赔偿。(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