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承租人能够获得哪些补偿?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王辉律师
2012年5月1日,原告作为承租人(乙方)与被告(甲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房屋租给乙方,该房建筑面积94平方米,租期从2012年5月1日到2014年4月30日。乙方承诺该房屋用于商品经营。”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给付租金及押金并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对租赁房屋上下两层进行了全面装修,用于自身经营和居住。另外,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为“*****店”,经营场所即为所租赁房屋内。
2013年3月开始,当地政府开始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原告租赁的被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原告知道该情况后主动找被告协商,表示配合被告及政府拆迁,但政府对商家、经营者的补偿希望被告能及时支付给原告。被告表示现在还没有签字不好答复,后来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协商拆迁补偿的事宜,但被告百般推诿。2013年6月15日,被告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后找到原告并表示只能退还部分租金,其他没有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原告系合法的房屋租赁人,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遇合法拆迁,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办案过程: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此案后,本律师首先对案件细节进行了梳理,并展开了周密分析,很快便形成了应诉与反诉并驾齐驱的维权方略。一方面,本所律师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做出了针锋相对的答辩:原告承租的房屋已经腾空,故不存在房屋腾退的问题。而房屋之所以被延期拆除,是因为被告侵占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所造成。故而,被告的反诉主张没有依据。另一方面,本律师为原告设计了诉讼方案,指出原告在承租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且实际进行了经营,依法缴纳了各项税款,应当获得就涉案房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中的如下部分:(1)停产停业损失(2)装修补偿损失(3)房屋新增附着物补偿(4)搬家补助费、移机费、设备迁移费(5)因搬迁工作需由原被告共同协作完成,故而提前搬迁奖励费应当双方各一半。
经过本所律师的努力,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一方的抗辩意见,认为因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房屋延期拆除,双方对此均负有责任,故被告主张的实际占用费及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大部分得到了支持。据此,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断努力,原告拿回了应得的补偿,将拆迁所造成了损失降到了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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