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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诉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机动车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毕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蔡某、王某、公共汽车公司某分公司、候某(由本所律师出庭)
【基本案情】
       涉案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公共汽车公司某分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2010年4月起至2011年4月。公共汽车公司某分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出租车租凭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王某祖凭该公司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被告王某以每公里收取0.7元费用的方式将该车交由被告蔡某进行夜间出租营运。
        2011年4月3日,被告蔡某驾驶轿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候某酒后驾驶的未按规定检验的B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侯某及其车身乘员毕某和赵某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蔡某与候某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毕某及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创伤性重型脑损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原告毕某支付医疗费11880.6元、交通费246元。原告毕某月工资收入1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赔付原告5000元。
【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183元;
二、被告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06.8元。
三、被告蔡某、王某、共汽车公司某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自;//www.qgzd.net/yewu/jiaotongshigu/2014/050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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