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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面积误差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03    作者:邹超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面积误差问题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20日,张三李四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045121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其中约定:1、张三(买受人)购买李四(出卖人)开发的位于金水区纬五路花园路口一幢一单元四层西北号商品房一套;2、按建筑面积138.95㎡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798元,总金额(人民币)388782元;3、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张三)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李四)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4、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于2005年4月20日付清首付款88782元,剩余房款3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办理,按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5、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6、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同日,张三按照138.95㎡、单价2798元/㎡,向李四交纳首付款88782元,李四出具了相应发票(2005年5月31日,李四张三出具收到贷款到账资金30万元的发票)。2005年4月20日,张三李四交纳维修基金9032元,但实际该房的维修基金应为8394元,李四多收取张三维修基金638元;同日,张三又向李四分别交纳测绘费378元、工本费登记费90元,但后来张三又重新向有关单位交纳了测绘费、工本费登记费。后张三于2010年7月26日取得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载明的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9.15㎡,与张三李四交纳房款的建筑面积138.95㎡(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9.8㎡。张三要求李四退还相应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张三李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李四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第一、关于张三诉请的房屋面积差异款27420元。因张三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李四交清了房款,但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产权登记面积多9.8㎡,即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已超过3%,根据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方法和张三的诉请数额,张三主张李四退还房屋面积差异款27420元合法、有据第二、关于张三诉请的维修基金差额638元。因张三李四交纳的维修基金数额与有关部门应当收取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数额相差638元,故李四应当将多收取张三的维修基金638元退还张三;第三、关于张三诉请的测绘费、交易手续费378元和90元。因张三李四交纳该费用后又向有关部门重复交纳,李四收取该费用已无依据,应当将收取的该费用退还张三;第四、关于张三诉请的延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777元。根据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李四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在约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李四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四应当按照约定向张三支付已付房款的0.2%的违约金,张三已付房款为388782元,李四支付的违约金应计算为77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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