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赵某去年5月20日应聘到襄城某电脑培训学校从事教师工作,试用期两个月。当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电脑培训学校向赵某每月发放870元的工资,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今年6月20日,该学校突然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突然遭到辞退,赵某向该学校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包含劳动者的试用期,否则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干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此外,当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也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最终,该学校被裁决向赵某支付去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870元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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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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