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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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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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出卖人,即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也称为卖方。买受人,即受领标的物并取得其所有权、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也称为买方。
(2)标的物。即由出卖人让与而由买受人取得的物。根据《合同法》第132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应当依照其规定转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标的物,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3)行为。指转移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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