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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检验义务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QQ:138480312
 买卖合同 检验义务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在接受货物前要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检验后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善保存标 的物,并及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如果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进行检验或虽检验但未在检验期间内发出异议通知的,买受人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 法》第158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
  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这个通知期限最长不能 超过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质期,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依保质期来确定,不受该两年的限制。如果买受人在上述合理期间内或最长 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提出异议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为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欺诈行为,对于从事欺诈的人,不应当让他享有这种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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