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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预期违约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预期违约
  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违约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二)按照违约行为的形态,可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情况。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债务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
  (2)不适当履行又称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有瑕疵履行、加害履行和迟延履行三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 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或其他财 产损失;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三)按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止前的违约行为。它有两个特点:1.它是可能的违约而非现实的违约;2.它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 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它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默示预 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购置原料、设备、不进驻现场等行为。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违 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严格责任,当事人一旦违约,除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出现外,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根据 《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此外还有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及其他救济措施,其 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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