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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提存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合同法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清偿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提存应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四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五是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由于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不予受领。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质量问题、合同无效或合同被解除等。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营业地后没有任何音讯。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债权。但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没有确定,债务人则无从履行债务,债务就不能因履行而消灭,为此,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止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担保法》第49条、第70条、第77条、第78条和第80条规定的将抵押物、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予以提存。
  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等。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 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有以下几种:1.低值、易损、易耗物品;2.鲜活、易腐物品;3.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4.超大型机械设 备、建筑设施;5.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及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享有和负担。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如其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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