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谢幕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今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监督法、企业破
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分别于今天下午以高票获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副主任安建在回答有关记者的提问时认为,与现行的企业法相比,新的企业
法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新的企业法,不论是对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程序问题的规
定,都更加明确、具体。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
,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处理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
依据。
二是新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
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清算带来
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
三是对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
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
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程序中得到优先清
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安建认为,完善的企业制度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三方面的
意义:第一,企业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特征。有竞争就会有失败,对竞争失败、以至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企业,按什
么办法来清偿债务,以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使竞争失败的企业能够有序退
出,使经济秩序能够保持正常呢?这就要靠制度来解决问题。第二,刚才已经讲
了,通过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得以摆脱困境,
恢复生机,东山再起,从而减少失业,减少因清算造成财产贬值所引起的社
会财富的损失。第三,有利于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
务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对其实施重整或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债务清偿的久拖
不决,防止因债务链的继续拉长造成连锁反应,危及经济稳定。
政策性关闭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有企业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至此,在
中国最高立法机构27日表决通过企业法之际,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
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政策,转而选择市场化的
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项目实行"特别照顾
",包括对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在200
6年中央预算中,中央财政安排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和中
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
列席审议企业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
生就有死,企业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
的机制。
据国资委的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项目3658家,
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实施了关闭破
产。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5省、直辖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
全面转向依法。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
行政策性。
"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政策性平稳退出市场,使国有企业的结构得到优化。政
策性可以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一
项成功的制度创新。"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如此评价政策性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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