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听取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稳步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并妥善安置职工,有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军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难军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和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在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帮助企业制订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助企业办理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共同处理好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善后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强审核,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军工企业关闭破产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的要求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及军工集团公司协调,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安置方案。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要逐项搞清。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费用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认真予以落实。要充分考虑军工企业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对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进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或军工集团公司签订补缴协议,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或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千方百计帮助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失业调控,做好就业服务,努力促进再就业
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是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本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积极为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关闭破产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实现从原有岗位到新岗位的平稳转移,尽可能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将国家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引入到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去。要对核工业矿山和地处三线的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的再就业困难职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职工再就业。
五、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协调,加大跟踪和监控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经常深入军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建立健全职工安置工作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安置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治预案,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
要认真总结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工作典型,指导企业开展工作。今年,各地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在本地区、本行业树立1一2个典型加以推广。典型经验材料请于9月底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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