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诉ST炎黄财报虚假索赔损失
发布日期:2014-05-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据悉,*ST炎黄于昨日收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表示决定受理原告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ST炎黄及公司高管陆兆祥、邵明、匡克江、方烨、李少青的股票交易纠纷一案。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称:其查询了*ST炎黄2002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每股净资产1.84 元,无重大逾期债务事项,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无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为此其在2003 年2 月25日以每股2.822元拍卖受让公司法人股5万股,成交总价14.11万元,手续费7055 元。
此后*ST炎黄公布的2002 年度报告、2003 年度季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均表示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无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但2004 年6 月13 日*ST炎黄发布2003 年度报告,却显示在2002 年11 月至2004 年1 月期间存在重大违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86 亿元,以上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批和决定,没有履行正常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此,*ST炎黄向投资者发布了致歉公告,2004年6 月15 日,公司及5 名高管还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认为,*ST炎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开的信息中屡次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失去价值,而5 名高管违反了其作为公司董事等主管人员应尽的职责,违反了其在历次季报、中报、年报中承诺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的保证,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作为原告提出的诉求是,*ST炎黄赔偿其经济损失14.11万元及交易手续费7500 元,陆兆祥、邵明、匡克江、方烨、李少青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要求*ST炎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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