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
发布日期:2014-05-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在微观领域,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的实践探索和对国外企业模式的比较与理论总结,现代公司制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千万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也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充满生机和活力。而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和精髓。今天,我就和大家交流一下有关公司治理的几个问题,包括:什么上公司治理,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公司治理如何顺应国际趋势六个问题。希望大家听了以后有所收获。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译自英文的“corporate governance”,有时也译作“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督导机制”。公司治理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我给公司治理下是定义是: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为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而以公司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
一种合同关系,一种制度安排,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安排
内部和外部的公司治理,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的外部治理,包括企业外部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等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
主体是利益相关者,重点是企业内部合同所涉及的股东、董事会、经理层、职工
合理配置权责利,将权责利与重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起来
利益相关者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大致分三类:
将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纳入利益相关者范畴,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等;
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即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人或团体;
将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定义为利益相关者,它排除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
宽派与中派定义的区别就在于影响是否是直接的,而中派与窄派的区别就在于投入资产的“专用性”或“赌注性”,即供需者之间是否具有垄断性。按照窄派观点,买方垄断市场上的一个大买主对企业而言就是利益相关者,而无穷多个消费者中的一个对企业而言就就不算利益相关者。
相关利益人能对公司施加影响,公司能逐步接受相关利益人概念,关键在于相关利益人的行为影响到公司的运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那些在供应商、客户和员工中信誉卓越的公司,能够建立有助于公司互惠互利的信任关系,取得合作收益。如果他们互相不信任,谎话流行,就会提高大家收集信息的各种成本,最终损害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彼此信赖关系以及保持长期契约联系是合算的。
二、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
并不是有了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有了公司治理。
出资人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
在企业制度演进到公司制时,产生了两次产权的分离:
两次分离,三权分离:
三种权利,两种关系:
股东和董事会之间 董事会与经营者
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只要人们的利益可以比较,哪里存在着专业化的收益,哪里就可能出现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动的关系。
期望的绩效
期望的报酬
如果代理人在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效用的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激励相容”。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易模型中,由于假设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获得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市场的完全竞争以及交易成本为零,代理人所要完成的行动是完全已知的且能够无成本地监督到。这时,研究代理人问题就没必要了。但现实经济中,这些假设都不现实,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交易是有费用的,信息既是不完全也是非对称分布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没有人能天才地预见未来的每一种可能和每一种可能下可能采取的对策,并在各种可能下为各缔约方的利益、违约处罚都作出详细的、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就成为合同唯一可能选择的形式。而不完全合同又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行事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妨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无成本的合作,最终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如努力程度的大小、机会主义的有无,以及条件秉赋,如能力、风险大小、风险态度等。代理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尽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仍可以很好地控制代理人的行为。可见,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就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信息的收集和行为的监督是要花成本的。这样,对非对称信息的研究就成为理论的焦点。
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合约当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这种信息也称为“私人信息”。所谓“无法验证”,包括验证成本昂贵而使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
非对称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它指交易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与分布状况等。这类信息不是由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原有的禀赋。这类信息一般是出现在合约行为发生前。比如,旧货市场上旧货的质量、性能、可靠性、耐用性等买者可能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是应该设计一种怎样的机制激励对方披露有用的信息,达成最优的合约安排,否则就必然产生好东西退出市场,劣质品充斥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逆向选择源于保险市场,在任意给定的保险费率上,风险越高的人越倾向于买高额保险,而低风险的人则倾向于不买或尽量少买)。另一类是内生性非对称信息。它是指合约签订后他方无法观察到的、无法监督到的、事后无法推测到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非对称。如经理在董事会聘用后不努力工作或滥用权利,就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在此情况下,合约的问题就是如何激励当事人采取合适的行为,否则,就产生了代理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也源自于保险市场,指投保人投保后不积极预防可能产生的危险。)。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两类不同的非对称信息经常是揉合在一起同时出现的。例如,一个企业选择的经理究竟有多大能耐,董事会是不清楚的,这是隐蔽知识问题;当选出的经理在其职位上时,他是否努力工作,这是隐蔽行为问题。正因为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对不可观察的行为与无法验证的信息可以设计较好的合约来减少信息的非对称性,但要完全消除信息的非对称性是不可能的。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合约当事人还会利用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尽量地逃避风险,把合约行为的成本归结到他方身上,而自己只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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