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付款义务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对价条件。
(一)价款数额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价款一般由单价和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单价来计算总价。标的物价款执行 政府定价的,应按《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价款的支付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的时间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按同时履行原则处理,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
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是违约行为,不但要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决算与审计决算价款不一致的裁判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是否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 浙*富润(600070)索赔条件,谢律师团队:收正式处罚,股民索赔征集中
- 世*实业(002748)可以索赔吗?
- 最高院 关于诉前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条
- 商业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证据原件在地震中毁灭怎么办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问题
- 房屋拆迁纠纷的起因、影响、解决方式和措施
- 关于刑事辩护制度
- 关于房地产纠纷的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