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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付款义务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买卖合同  付款义务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对价条件。
 (一)价款数额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价款一般由单价和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单价来计算总价。标的物价款执行 政府定价的,应按《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价款的支付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的时间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按同时履行原则处理,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
  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是违约行为,不但要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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